《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发布:市人社局    时间:2020-04-27    点击:144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1230日公布,自202051日起施行。 明确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责任。

“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其次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第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总包代发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建设单位用农民工之后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把每个农民工的信息录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去。所以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在系统当中有记录了,那么这个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在举证比较难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政策原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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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7 点击:144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1230日公布,自202051日起施行。 明确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责任。

“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其次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第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总包代发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建设单位用农民工之后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把每个农民工的信息录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去。所以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在系统当中有记录了,那么这个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在举证比较难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政策原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