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市、县)要严格落实《通知》相关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做好政策的落地落实工作,为稳经济贡献人社力量。
二、2022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项目,施工企业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企业存储确有困难的,可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缓缴。
三、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新开工项目,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实行阶段性缓缴。缓缴期满后,若部、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存储按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规定处理。
五、各区(市、县)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及缓缴金额)报市局。联系人:李浩、王晓娟,联系电话:2537657,电子邮箱:dyldbzjc@163.com。
附件:德人社发〔2022〕16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pdf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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