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德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有效。
特此公告。
流动党员之家
机关党建
讲文明树新风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