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共享用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的通 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为缓解部分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精神,现将共享用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企业共享用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共享用工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共享用工供求信息发布、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对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支持需求互补的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帮助企业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旺季用工荒等问题。
二、切实加强共享用工服务
各区(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动态收集掌握有共享用工意愿的缺工企业和员工富余企业岗位供求信息,并建立专项台账,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德阳公共招聘网、QQ群、微信群等渠道开设共享用工信息专栏,免费发布共享用工供求信息,为企业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组织开展专场对接活动,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对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要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并将共享用工劳动者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三、指导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区别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的差异,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员工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员工的情形、共享员工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四、指导企业处理劳动关系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员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如实告知员工在缺工企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原企业将员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指导原企业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共享员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员工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五、维护共享员工合法权益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为共享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跟踪了解共享员工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享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六、保障企业和员工自主权
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员工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员工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员工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员工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并安排工作岗位;缺工企业需要、员工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员工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健全劳动争议化解机制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与劳动者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要加强对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做好共享用工情况报送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并对共享用工进行专项统计,于每年12月20前,将本地共享用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人:程成,联系方式:2515266),同时,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引导共享用工健康发展。
附件: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共享用工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原用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共享用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因甲方生产不饱和,导致部分员工处于半停工状态,经与乙方平等自愿协商,经双方工会同意,并在征求员工本人意见,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共同使用员工的期限不得超过甲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详见《共享员工明细表》)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1、工作地点:
2、工作岗位: (详见《共享员工明细表》)
3、工作职责: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协议期内,乙方每月 日向甲方支付的共享员工工资,由甲方每月 日足额发放给员工,共享员工在协议期间的工资由共享员工与乙方协商确定。甲方不得从共享员工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取(法定以外)任何费用。
2、共同使用员工期间,共享员工在实际工作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由实际使用单位依法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相应工作报酬。
第四条 社会保险
1、甲方依法为共享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2、乙方按相关规定为共享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共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发生工伤时的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共享员工到乙方工作前,甲方需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相关情况。
2、甲方应向共享员工完整告知与乙方签订的共享员工合作协议内容。
3、甲方应合理安排共享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符合富余岗位要求的共享员工,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共享员工。
2、乙方应合理安排共享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有义务向共享员工完整告知共享员工合作协议内容。
4、乙方监督甲方按时为共享员工发放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需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的,由提出一方提前30日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协议。
第八条 其他事宜
1、在履行协议期间发生争议的,按民事纠纷解决。
2、未尽事宜可另行书面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或补充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共享员工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共享员工明细表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原劳动合同 期限 |
在乙方的工作期限 |
在乙方的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特殊情况 联系电话 |
有效通信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动党员之家
机关党建
讲文明树新风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