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十问十答——女职工权益保护篇
问1:产假有多少天?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①我市女职工产假158天,其中:基础的98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60天。
②我市女职工难产的,在158天基础上再增加15天,即173天。
③我市女职工难产,且生育双胞胎的,在173天基础上再增加15天,即18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2:女职工生产,男方有多少天护理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产,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问3:产检算事假或病假吗?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建议女职工产检按照医院要求时间前往,并明确告知单位产检具体时间要求,避免产生争议。
问4:流产可以休多少天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5: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有哪些?
①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④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问6:哺乳期哺乳时间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7:纯母乳喂养有假期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条件,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问8: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①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④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问9:女职工在集体协商中有怎样的权益?
企业、行业(区域)劳动关系双方应定期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内容的,应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或行业(区域)所覆盖企业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至少有1名女性代表。
问10:女职工该如何维权?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您可以拨打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电话0838-2505574。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向单位工会进行反映,与单位协商解决,也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联系方式为0838-250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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