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已停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待遇恢复发放。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二)《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三)《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六十六、六十七条:“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2.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3.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六)《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七)《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三、申请条件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暂停发放待遇后,重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续发。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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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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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取消失踪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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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宣告无罪、监外执行、假释或刑满释放的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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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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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办结: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全程网办)。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市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12333、(0838)2507962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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