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暂停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暂停缴费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三)《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四)《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1号)第一条 “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参加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二十七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企业或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诈欺、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证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因工作调动以及解除合同、死亡、退休等原因变更缴费状态。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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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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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 |
原件1份(需加盖公章),附电子报盘格式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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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办理。
(五)复核: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缴费人员减少业务受理单》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社保中心3-8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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