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补缴用人单位因漏报或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
二、设定依据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第一条:“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第三条:“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第一条:“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二)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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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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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川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
A4纸打印,原件1份,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人员签名,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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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
A4纸打印,加盖单位鲜章,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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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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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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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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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补缴职工的人事档案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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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承诺确认书 |
补缴人员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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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间超过36个月在无法提供第四项材料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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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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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办理。
(五)复核: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无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无需转外。
(三)送达时限:现场送达。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4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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