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受理参保人提出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岁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第二条第二款 “开通转移业务网上申请服务。2019年底前,国家社保服务平台将开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网上申请服务。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人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保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或手机APP,提出转移申请。国家社保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申请入口,并与部转移系统进行对接。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网上申请业务接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 7 2号)要求,将本地业务系统与部转移系统完成新功能对接,自动接收或下载国家社保服务平台的转入申请。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对申请予以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受理转移申请,通过部转移系统办理后续转移接续手续;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填写不能转入的原因,由国家社保服务平台反馈申请人。各地应于2019年底前与部转移系统完成网上申请功能对接工作,支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网上申请服务。”
(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1号) 第三条第一款“(一)提出转入申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无需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一并提出转入申请,不再单独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信息由申请人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一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
(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1号) 第二条第二款 “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下载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跨省转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各地受理转入申请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各地要尽快完成与部转移二期系统的对接工作,通过部级系统进行转移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要按照优化后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办理转移业务,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全程通过平台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三、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流动就业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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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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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身份证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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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办理。
(五)复核: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受理单》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社保中心3-8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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