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受理参保人提出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互转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九条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已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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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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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身份证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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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办理。
(五)复核: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社保中心3-8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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