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结算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四条“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直接结算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申请条件
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拟申请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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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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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川省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申请表》 |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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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定费发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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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初核通过的,前台扫描相关材料,形成工伤人员领取待遇初核意见后,由业务科室初审人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单据,复核人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复核、财务支付等环节)。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四川省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核定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27、(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受理申请后,经审核无误的,在次月15日前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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