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符合异地居住就医条件的工伤人员提出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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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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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已取得异地就诊医院为工伤定点医院材料的可不加盖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章) |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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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异地就诊医院为工伤定点医院材料(已加盖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章的,不需要再提供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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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27、(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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