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参保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135号)第四条:“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条件:(一)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三)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四)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三、申请条件
(一)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二)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左右;
(三)康复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床),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四)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五)康复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康复培训师20名以上。
(六)具备与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康复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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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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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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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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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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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法定代表人、经办工作人员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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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医(药、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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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证明或批准文件、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和医疗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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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使用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1、自有场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2、租赁场所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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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近3个月内的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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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配备的药品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情况材料;前1—3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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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工作人员名册、全员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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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医疗、护理、医技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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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并在自受理材料90日内作出评估结论。
(四)评估合格的(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评估不合格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其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90日内再次组织评估。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评估合格的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环节)。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评估环节)。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27、(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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