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被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或生活护理等级的,由参保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支持1-4级工伤人员因伤残等级发生变化而重新计算定期待遇。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三、申请条件
1-4级工伤人员申请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1-10级工伤人员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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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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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川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
申请表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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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伤认定决定书(已通过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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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通过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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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初核通过的,前台扫描相关材料,形成工伤人员领取待遇初核意见后,由业务科室初审人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单据,复核人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复核、财务支付等环节)。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四川省工伤待遇核定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27、(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受理申请后,经审核无误的,在次月15日前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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