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伤害并经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的。
二、设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三、申请条件
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的工伤人员。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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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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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门诊医疗费用申报,需提供:
2.门诊诊断证明原件; 6.门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
申请表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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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住院医疗费用申报,需提供: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5.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
申请表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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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涉及第三方赔偿的,还需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赔偿的: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若第三方肇事逃逸或未知名驾驶人,需由工伤职工提供承诺书。
2.属于遭受第三方暴力伤害的:需公安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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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工伤认定决定书(已通过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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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初核通过的,前台扫描相关材料,形成工伤人员领取待遇初核意见后,由业务科室初审人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单据,复核人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4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复核、财务支付等环节)。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8)2505527、(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受理申请后,经审核无误的,在次月15日前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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