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经备案后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交通费、食宿费。
二、设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经同意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治疗结束后,申请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交通费、食宿费。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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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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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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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报异地就医费用需提供: 4.住院期间的全套病历档案。 5.若涉及门诊复查费用的,提供对应的出院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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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报到异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 1.交通有效票据、住宿费发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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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初核通过的,前台扫描相关材料,形成工伤人员领取待遇初核意见后,由业务科室初审人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单据,复核人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法定时限:4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复核、财务支付环节)。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2楼1-1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市本级:0838-2505527;0838-250554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受理申请后,经审核无误的,在次月15日前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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