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经区(市、县)、产业功能区、企业、院校等组织推荐、申报,经市人社局组织评审后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先进材料、数字经济等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和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包括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和激励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要求。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要强化爱党爱国爱企意识教育,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大力弘扬执着专注、敬业奉献、推陈出新、精益求精为主要内容的“工匠精神”。
第七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条件。
(一)领衔人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相关技能工作。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招,并获得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同等称号;或工作业绩突出并在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任职。
(2)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奉献担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遵守公序良俗。
2.且具有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水平拔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德阳首席技师”“德阳青年工匠”或同等技能荣誉奖励之一。
(2)创造出同行业公认的先进工艺技术,有效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掌握关键技术,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成功案例。
(3)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技术革新成果,取得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2)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
(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5)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招绝技,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在市级及以上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二)建设单位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领衔人及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比不低于60%,本单位人员不低于80%。
2.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措施。
3.有团队开展工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完善的设备设施、成果展示平台,有团队开展工作的资金保障。
4.有技能大师工作室规范管理制度,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已建成本单位内部工作室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采取“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认定原则。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区(市、县)人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功能区对申报项目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中央和省驻德阳单位可直接报送市人社局。
(二)综合评审。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意见。
(三)认定公布。经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共同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享受的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其中建设单位为民营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在获得中央或省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激励性补助资金10万元。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工作室,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激励性补助资金。复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并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建设补助资金和激励性补助资金从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等项目,需要立项的,在按规定申报并符合立项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获得相关部门的项目立项;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及市科技计划资金的支持。
(三)适时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参与行业交流、技术研修、专业考察等活动。优先推荐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成员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任教。
第十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管理。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场地升级打造、设备设施完善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创新研发、技术攻关、技能培训、课题研究、课程开发、技术交流活动、专利申请、论文著作出版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对工作室团队的激励支出(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对在技能攻关、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培养人才取得省级一类竞赛、国家级二类竞赛第一名及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的,激励支出最高可达到补助资金总额的60%。补助资金可结转使用,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用。
第十一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变更和注销。
(一)领衔人变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离开原岗位的,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变更领衔人申请,市人社局对接替领衔人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变更原工作室领衔人并继续保留该工作室。若建设单位在原领衔人离岗3月内未履行变更手续,或接替领衔人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由市人社局予以注销。
(二)职业(工种)领域变更。建设单位因发展需要变更原工作室职业(工种)的,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提出变更申请,由市人社局组织审核,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相关经费流转使用。若拟变更的工作室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由市人社局予以注销。
(三)建设单位变更。领衔人调离原建设单位至市内其它工作单位,若新单位符合建设单位基本条件,经与原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变更建设单位,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相关经费流转使用。建设单位因改制等原因工作室一并划转新单位的,允许同时变更领衔人和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注销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复查评估。
(一)市人社局每两年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进行一次复查评估。市人社局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工作组对基础保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攻关创新情况、技术交流与带徒传艺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社局制定。复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60分以上且排名前20%的评定为优秀,60分以上排名前50%(扣除已评定为优秀的工作室)的评定为良好,其余评定为合格。评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足两年的,不纳入复查评估范围。考核期内经审核备案发生变更的工作室,由建设单位确认是否参加当次复查评估,放弃考核的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工作室长期不开展工作,无工作成果;建设单位被注销或撤销,且工作室无新建设单位的;工作室领衔人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或退休、或离开申报单位,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衔的;工作室领衔人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未建立经费管理专账的;其它情况应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无故不参加复查评估的,由市人社局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201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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