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社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市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七条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应取得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述教师应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文件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并成绩合格。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各层级规定的标准条件。
第三章 讲 师
第十条 学历要求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还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教学教研及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二)担任班主任1年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五)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六)参加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或奖项;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或奖项。
(七)参加企业实践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及以上。
(八)参与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九)参与校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名次或奖项。
(一)至(四)项条件应同时满足,(五)至(九)项应至少满足1项。
第四章 助理讲师
第十二条 学历要求
申报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还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教学教研及业绩成果要求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二)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三)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四)能熟练制作教学教案。
第五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历要求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除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三)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四)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及以上。
第十五条 教学教研及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二)担任班主任1年及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五)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六)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七)参加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或奖项;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或奖项。
(八)参加企业实践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及以上。
(九)在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至少2名。
(一)至(四)项条件应同时满足,(五)至(九)项应至少满足1项。
第六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历要求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除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
第十七条 教学教研及业绩成果要求
(一)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三)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四)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五)能熟练制作教学教案。
(六)参加企业实践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及以上。
第七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学历要求
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除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教学教研及业绩成果要求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三)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四)能熟练制作教学教案。
第八章 破 格
第二十条 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外,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在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务档次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与其条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别优秀者可越级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专利2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与学校开设的专业领域相关的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奖励。
(三)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或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一等奖(或第一名);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六名);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
(四)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相关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前六名),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或地市级一等奖(或第一名)。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3年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第二十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所有工作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
第二十四条 工作后取得后续学历的,如果用后续学历申报职称,任职时间应按照取得后续学历后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系统是特指国家机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技工院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德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印发
流动党员之家
机关党建
讲文明树新风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