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精神,结合德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20年5月以后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并参保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参保职工(不含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参保职工(不含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企业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本省登记注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中小微企业划型结论直接认定。
(二)对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补贴申报月份的增值税指标需逐月审定。
(三)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企业的划分。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相关经营内容之一的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三、补贴标准
本文规定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从2020年5月开始执行,受理日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天数发放,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管理办法》(德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的原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不变,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的范围。支持参保职工在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期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培训项目。
四、补贴申请
(一)受理备案
1.2020年已申领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但享受补贴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向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2020年12月后逐月开展以工代训的,经受理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可在2021年逐月申领补贴至满6个月止;或集中申请2020年12月前不足6个月的余下月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的,经受理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可一次性获得余下月份的补贴。
2.2020年未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集中申领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经受理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可一次性获得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或向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于2021年开展以工代训,经受理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可在2021年逐月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以上各类企业应填写《德阳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备案表》(附件),并报送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截止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补贴申领
申领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时,企业一般应提供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职工参保情况证明。企业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识别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主动服务、加强宣传。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已近,请市、县(市、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沉入企业广泛宣传,“一对一”指导企业按规定及时申报。充分发挥以工代训补贴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作用,做到“应补尽补”。进一步优化补贴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有序受理并审核,审核后要在官方网站公示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名称、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集中攻坚及资金监管“两手抓”。2021年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攻坚年,市、县(市、区)务必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前谋划,务必全面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同时,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职责,完善补贴申报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
附件:德阳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备案表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德阳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受理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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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企业承诺已了解四川省以工代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所提交的资料以及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报、冒领、重复申领、骗取补贴的情况,本企业将补贴金额退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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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此处需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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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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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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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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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外贸 |
企业 规模 |
□大型 |
是否认定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企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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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餐饮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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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 |
□小型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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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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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 |
□不清楚 |
是否停工 停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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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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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领以工代训补贴情况 |
已申领补贴月份 |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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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领补贴金额 |
小写: 元 (大写: 百万 十万 万 千 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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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补贴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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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补贴情况 |
拟申请补贴月份 |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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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补贴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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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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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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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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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管理机构 受理备案 意见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同意备案。 □条件不符合,不予受理,不同意备案。
科室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字):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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