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市人社局    时间:2020-03-19    点击:9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项目制培训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的作用,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德办发〔20195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项目制管理,在总结我市项目制培训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德阳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 阳 市 财 政 局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19











德阳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整建制购买职业培训项目,根据《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德办发〔20195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德市财规〔20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制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求,突出就业与培训无缝对接,综合考虑职业培训的类别、培训周期、培训成本等因素,通过项目制方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模式。主要包括订单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新型职业培训项目、创业创新培训项目、网络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或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项目、职业培训包等。

第三条 培训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就业地在我市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以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余刑不满一年的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的戒毒人员等人员;我市企业职工;对口援助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培训项目发起。项目制培训需求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德阳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起,培训项目可由以上机构单独发起,也可由以上除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的任一单位(组织)与承训机构联合发起。

第五条 培训方案审核。对承训机构单独发起,或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联合发起的项目制培训需求,由承训机构向培训实施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方案(方案必须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教学计划、培训等级、考核方案、就业跟踪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培训成本八要素)。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单独发起的项目制培训需求,原则上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有资质的承训机构发出竞争性评比邀请,参与竞争性评比的承训机构应向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方案。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发起的培训需求我市承训机构无法开展的,经需求发起方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可由需求发起方委托与之合作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培训(以下简称“委外培训”),并由需求发起方提交培训方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初审承训机构培训方案的完整性与可行性。

第六条 培训项目设立。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邀请同级人社、财政、发改等部门人员组成竞争性评比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具有丰富培训教学经验的职业培训专家、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高职院校教师或培训机构老师、用人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师傅参与评比工作。对承训机构单独发起或联合发起的培训项目以及委外培训项目,经竞争性评比小组对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判、优化和审定后,设立培训项目。对参与竞争性评比的培训项目,竞争性评比小组择优确定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对培训方案进行评判、优化和审定后,设立培训项目。对已按程序设立的培训项目,如有承训机构申请实施同一(即教学计划、培训等级、考核方案、就业跟踪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培训成本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可参照原项目提交培训方案,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设立,不重复提交竞争性评比小组审定。

第七条 培训项目实施要求。培训项目设立后,承训机构、委外培训机构及需求发起方等应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实际需调整的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调整。在确保培训实效的前提下,项目制培训总课时不低于40课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70%。项目制培训可采取校企合作培养、师傅帮带等方式开展,也可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载体共同组织开展。

第八条 培训结业验收。项目制培训一般以培训合格作为结业验收标准,相应试题管理、考核管理、证书管理等工作按照德阳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委外培训项目,由需求发起方与委外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培训合格标准、实施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原则上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结业验收标准的职业培训不以项目制方式实施培训。

第九条 就业帮扶服务。参加培训的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承训机构应同步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和岗位对接服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企业与承训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企业应按约定吸纳培训合格人员就业。

第十条 培训补贴标准。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或虽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但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实现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可纳入考核合格人员范围,计算合格率。项目培训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合格率在70-79%(含)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标准80%的给予差额补助;合格率在60- 69%(含)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标准的60%给予差额补助;合格率在50-59%(含)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标准的40%给予差额补助;合格率低于50%的,不得申报培训补贴,并取消该承训机构参与项目制培训资格1年。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或委外培训项目需求发起方应持《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表》《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参训人员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实现就业的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等资料到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拨付至承训机构或委外培训需求发起方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培训监管与风险防控。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培训监管、补贴发放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制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采取远程视频监控、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应实地查看不少于1次、远程视频抽查截屏不少于3次。对任意抽检到一次教学现场与培训方案不符,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取消本次培训申请补贴资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督促培训机构在开班时将培训学员逐一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真实性。对在培训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培训项目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办〔2018305号)同步废止。

附件:德阳市项目制培训需求表






附件

德阳市项目制培训需求表


需求发起

(盖章)

负 责 人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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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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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需求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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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需求

信息

职业(工种)/培训项目

结业考核

数量(人)

培训

内容

与要求

拟委外培训机构信息

(需同时提交委外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实施、项目设立、培训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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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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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日

关于印发《德阳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9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项目制培训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的作用,根据市府办《关于印发<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德办发〔20195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项目制管理,在总结我市项目制培训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德阳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 阳 市 财 政 局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19











德阳市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整建制购买职业培训项目,根据《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德办发〔20195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德市财规〔20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制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求,突出就业与培训无缝对接,综合考虑职业培训的类别、培训周期、培训成本等因素,通过项目制方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模式。主要包括订单培训项目、专项培训项目、新型职业培训项目、创业创新培训项目、网络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或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项目、职业培训包等。

第三条 培训对象。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就业地在我市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以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余刑不满一年的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的戒毒人员等人员;我市企业职工;对口援助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培训项目发起。项目制培训需求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德阳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起,培训项目可由以上机构单独发起,也可由以上除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的任一单位(组织)与承训机构联合发起。

第五条 培训方案审核。对承训机构单独发起,或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联合发起的项目制培训需求,由承训机构向培训实施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方案(方案必须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教学计划、培训等级、考核方案、就业跟踪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培训成本八要素)。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单独发起的项目制培训需求,原则上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有资质的承训机构发出竞争性评比邀请,参与竞争性评比的承训机构应向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方案。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发起的培训需求我市承训机构无法开展的,经需求发起方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可由需求发起方委托与之合作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培训(以下简称“委外培训”),并由需求发起方提交培训方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初审承训机构培训方案的完整性与可行性。

第六条 培训项目设立。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邀请同级人社、财政、发改等部门人员组成竞争性评比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具有丰富培训教学经验的职业培训专家、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高职院校教师或培训机构老师、用人单位相关职业(工种)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师傅参与评比工作。对承训机构单独发起或联合发起的培训项目以及委外培训项目,经竞争性评比小组对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判、优化和审定后,设立培训项目。对参与竞争性评比的培训项目,竞争性评比小组择优确定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对培训方案进行评判、优化和审定后,设立培训项目。对已按程序设立的培训项目,如有承训机构申请实施同一(即教学计划、培训等级、考核方案、就业跟踪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培训成本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可参照原项目提交培训方案,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设立,不重复提交竞争性评比小组审定。

第七条 培训项目实施要求。培训项目设立后,承训机构、委外培训机构及需求发起方等应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实际需调整的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调整。在确保培训实效的前提下,项目制培训总课时不低于40课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70%。项目制培训可采取校企合作培养、师傅帮带等方式开展,也可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载体共同组织开展。

第八条 培训结业验收。项目制培训一般以培训合格作为结业验收标准,相应试题管理、考核管理、证书管理等工作按照德阳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委外培训项目,由需求发起方与委外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培训合格标准、实施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原则上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结业验收标准的职业培训不以项目制方式实施培训。

第九条 就业帮扶服务。参加培训的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承训机构应同步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和岗位对接服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企业与承训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企业应按约定吸纳培训合格人员就业。

第十条 培训补贴标准。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或虽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但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实现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可纳入考核合格人员范围,计算合格率。项目培训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合格率在70-79%(含)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标准80%的给予差额补助;合格率在60- 69%(含)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标准的60%给予差额补助;合格率在50-59%(含)的,按照审定培训方案确定标准的40%给予差额补助;合格率低于50%的,不得申报培训补贴,并取消该承训机构参与项目制培训资格1年。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或委外培训项目需求发起方应持《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表》《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参训人员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实现就业的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等资料到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拨付至承训机构或委外培训需求发起方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培训监管与风险防控。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培训监管、补贴发放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制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采取远程视频监控、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应实地查看不少于1次、远程视频抽查截屏不少于3次。对任意抽检到一次教学现场与培训方案不符,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取消本次培训申请补贴资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督促培训机构在开班时将培训学员逐一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真实性。对在培训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培训项目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办〔2018305号)同步废止。

附件:德阳市项目制培训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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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同时提交委外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实施、项目设立、培训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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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