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德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德办发〔2019〕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认定原则
职业培训承训机构是指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机构,包括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训机构、创业培训承训机构。
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由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全市技师学院、高职院校、普通高校、中央及省级驻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请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中职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及其他机构申请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二、认定条件
(一)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1.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且办学地点在我市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经批准设立的办学地点在我市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中高职院校、普通高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积极承担我市培训任务为参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相应服务。
(3)设置有相应的职业(专业或工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认定的技能培训承训职业(工种)及等级应在其办学许可范围内;技工院校、中高职院校、普通高校申请认定的技能培训承训职业(工种)应与其专业设置相符,技工学校、中职院校申请认定的培训等级最高为三级(高级工),技师学院、高职院校、普通高校申请认定的培训等级最高可为高级技师(一级)。
(4)应具备与申请认定的技能培训承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实训场所,教学设备及实训场所应满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等规定的承训需求,同时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5)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2名及以上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1名及以上,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理论教师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职业从业经验)。
2.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请认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参保职工不低于300人,企业一线技术工人占职工比例不低于30%,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2)职工培训中心由企业独立设置,有不少于3人的专(全)职管理人员。近3年对内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年均不低于500人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职业培训政策,积极承担我市技能培训任务,为参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
(4)申请认定的技能培训承训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本企业主体职业(工种)相关,具备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其职工培训中心申请认定承训职业(工种)的等级最高为高级技师(一级),其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请认定承训职业(工种)的等级最高为三级(高级工)。
(5)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具备与申请认定的技能培训承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实训场所,教学设备及实训场所应满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等规定的承训需求,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6)应配备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从本企业内部聘任的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分别配备2名及以上的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各一名及以上,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理论教师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具备高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适量外聘院校技术理论课教师。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工院校和高职学院。
2.具备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3.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4.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上年度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能为参训人员提供就业指导等服务。
5.学校有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三)创业培训承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固定的培训场所,标准化U型教室面积不少于80㎡/间,并配备计算机、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3. 具有2名以上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其中至少1名是创业培训讲师,并设有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4.具有5名以上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经济管理专业师资、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管理人士及财务会计、法律等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其中至少2名以上为专职,能够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跟踪服务。
5.具有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制定有培训机构应急预案,承诺能够按照人社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含课程内容、课程安排、创业计划书编制等)和流程开展培训教学。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认定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单位,应按照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的认定权限,向相应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或《创业培训承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提交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的批复文件。
3.管理队伍、教师队伍、专家队伍等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师资培训资质证明、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兼职人员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照片。
5.培训应急预案(面对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6.创业培训年度计划书(此项仅申请创业培训承训机构提供)。
(二)审核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认定条件,严格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认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的,应结合其年度考核情况与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在其办学许可范围内直接核定,无需现场复核。对技工院校、中职院校、高职院校、普通高校申请认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训机构,可在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范围内直接核定,无需现场复核,申请认定的培训职业(工种)不在其专业范围内的需现场复核。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请认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申请认定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的,需现场复核。
(三)公示公布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拟认定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认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批复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批复文件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建立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目录统一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全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公布的目录信息包括承训机构名称、地址、培训职业、培训等级、联系方式等。目录内的承训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可根据培训需求直接向相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补贴性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四、机构管理
(一)实行年度评估制度
1.对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各承训机构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批复认定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德阳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年度评估表》(附件3),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评估后,各地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评估结果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汇总后向社会统一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年度评估结果及最新的全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目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度评估不合格:
(1)未按照备案审核的培训标准组织培训教学和开展后续服务管理的。
(2)未按要求对培训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的。
(3)近3年未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或培训质量低下的。
(4)转让、租借承训机构资质的。
(5)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
(6)一个年度内因培训质量或管理不到位等被学员投诉3次以上,经核实属实的。
(7)擅自以承训机构名义开展规定培训职业(工种、专业)及等级以外职业培训活动的。
(8)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训机构条件的。
(9)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的。
(10)不按时递交年度评估资料、不按时参加年度评估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的。
3. 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承训机构,依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直接取消其承训机构资质。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承训机构资质继续有效,整改期满未达到要求的取消承训机构资质。从取消承训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二)建立退出与变更机制
1.资质注销。职业培训承训机构承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认定条件,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可向批复认定地人社部门申请注销承训机构资质。对不再具备认定条件、不主动申请注销承训机构资质的,人社部门可按审批权限直接注销其承训机构资质。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终止办学的,承训机构资质自动注销。
2.变更备案。职业培训承训机构上年度评估合格的,可申请增加承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申请增加的承训职业(工种)应具备相应师资、设施设备、场地条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予以备案。职业培训承训机构部分承训职业(工种)承训条件发生变化,相应师资、设施设备、场地条件不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减少承训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或由人社部门取消其相应承训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资质。
(三)实行日常监管制度
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在人社和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等制度,定期对职业培训开展情况、资料存档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应主动承担全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接受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使用信息服务系统,将学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开班计划、培训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补贴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等情况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全程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承训机构应同时建立培训学员台账,纳入培训档案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德阳市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网络创业培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德人社办〔2019〕305号)执行。
(二)2020年3月1日前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详见《原德阳市定点培训机构名单》(附件4),应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向相应的审核备案单位提交《德阳市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或《德阳市创业培训承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2),经审核备案后认定为职业培训承训机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注销原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逾期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原认定的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认定和管理权限由相应备案审核负责单位纳入德阳市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管理,不再单独认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定点培训机构,并做好政策解释与备案审核指导工作。
(三)2020年3-4月,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将集中开展职业培训承训机构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于4月1日前向相应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集中认定工作应于4月底前完成。
(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于4月1日前将通过审核备案和新认定的《德阳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名单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德人社办〔2012〕116号)同时废止。
(六)2020年4月以前已确定的培训项目,按照原培训计划由相应机构组织实施。2020年4月以后全市新实施的补贴性职业培训原则上全部由职业培训承训机构承担。对确有培训需求,而我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无法开展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及其他培训,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
联系人:张 毅
联系电话:0838-2505579
邮 箱:694627872@qq.com
附件:1.德阳市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2.德阳市创业培训承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3.德阳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年度评估表
4.原德阳市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5.德阳市职业培训承训机构名单汇总表
附件下载链接:/upload/file/202007/a59e86d36588971471ae5cf9a1ea15d1.docx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 阳 市 财 政 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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