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投诉指南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一、投诉受理范围
德阳市劳动监察支队受理以下事项,各县(市、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以此类推。
1.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在2年内(连续受侵害的不受此年限限制)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2.在市级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3.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对同一用人单位,因同一事由、同一请求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当书面推荐代表投诉。
二、劳动者投诉流程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受到侵害2年内(连续受侵害的不受此年限限制)到管辖地劳动监察机构填写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三、投诉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非建设领域劳动者维权投诉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作交接单等。工作证、工作服、胸牌等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2.与请求事项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
3.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4.投诉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维权投诉
1.提供与投诉单位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2.属计件、计时工资的提供协议;
3.提供该项目存在拖欠其工资的书面材料(欠条、工资结算单等);
4.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投诉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特别提示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规定,因建设项目存在“(一)挂靠承包;(二)违法发包分包;(三)层层转包;(四)拖欠或追加工程款;(五)计量计价争议;(六)工程结算争议;(七)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八)其他源头性问题”问题引发的工资拖欠,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
2.不予受理投诉事项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前的;
(5)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的;
(6)劳动者的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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