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人社局管理员    时间:2022-08-15    点击:5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规定,在试点基础上我市将全面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现将《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服务指南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服务指南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

(一)审批层级

1.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三级培训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申请;

2.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四、五级培训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申请。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2.学校章程;

3.承诺书;

4.单位举办须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举办须出具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的须出具联合出资办学协议书(举办者为2人及以上的提供,且需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5.国有资产举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备案表(使用国有资产办学提供此表);

6.核名通知书(登记部门出具);

7.办学地址为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办学场地为租赁房产,提交三年以上有效期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8.拟办学场地所在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消防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收费标准公示公告制度及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10.申请举办培训职业(工种)对应不同培训等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1.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实训设施设备资产评估报告。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根据申办学校层级向市或区(市、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向举办者告知办学所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5.核查。对照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对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许可证;部分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培训学校或相应工种办学许可。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实地监管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对成立满六个月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年度考核对象范围。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工种、等级)审批事项

(一)审批层级

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经各自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变更申请。

(二)许可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也应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名称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负责人(法人)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前、后学校负责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变更学校负责人或法人书面协议;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书。

3.变更办学地址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新地址场所为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新地址场所为租赁房产,提交三年以上有效期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7)新地址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以学校办学场所为主体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的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资料(不涉及二次装修可不提供);

(9)师资情况一览表;

(10)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4.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对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7)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对应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

(8)新增场地的应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师资情况一览表》;

(10)《教材使用清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同意其设立的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告知变更所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3.承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出具变更批文;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5.核查。对照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对变更事项(地址、工种、等级)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许可证副本事项记载栏打印变更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变更批文,形式审查阶段出具的变更批文同时作废;部分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变更批文,形式审查阶段出具的变更批文同时作废。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上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事项

(一)审批层级

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经各自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变更申请。

(二)申请材料清单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善后工作安排方案(包含如何安置在校培训学员、退还已缴费未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结清教职员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5.《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关于终止办学后学校财产处置情况结果报告》;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同意其设立的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告知终止所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3.承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出具终止办学批文,并收回许可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公章销毁凭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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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日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 点击:5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规定,在试点基础上我市将全面推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现将《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服务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服务指南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服务指南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

(一)审批层级

1.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三级培训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申请;

2.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四、五级培训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申请。

(二)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2.学校章程;

3.承诺书;

4.单位举办须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举办须出具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的须出具联合出资办学协议书(举办者为2人及以上的提供,且需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5.国有资产举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备案表(使用国有资产办学提供此表);

6.核名通知书(登记部门出具);

7.办学地址为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办学场地为租赁房产,提交三年以上有效期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8.拟办学场地所在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消防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收费标准公示公告制度及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

10.申请举办培训职业(工种)对应不同培训等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1.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实训设施设备资产评估报告。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根据申办学校层级向市或区(市、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向举办者告知办学所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3.承诺。举办者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5.核查。对照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对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许可证;部分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培训学校或相应工种办学许可。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实地监管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对成立满六个月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纳入年度考核对象范围。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工种、等级)审批事项

(一)审批层级

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经各自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变更申请。

(二)许可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也应符合当地职业培训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变更办学名称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负责人(法人)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前、后学校负责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变更学校负责人或法人书面协议;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书。

3.变更办学地址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新地址场所为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新地址场所为租赁房产,提交三年以上有效期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7)新地址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以学校办学场所为主体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的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资料(不涉及二次装修可不提供);

(9)师资情况一览表;

(10)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4.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拟变更后章程;

(4)承诺书;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对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7)变更培训工种或等级对应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情况;

(8)新增场地的应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师资情况一览表》;

(10)《教材使用清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同意其设立的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告知变更所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3.承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出具变更批文;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5.核查。对照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对变更事项(地址、工种、等级)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许可证副本事项记载栏打印变更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变更批文,形式审查阶段出具的变更批文同时作废;部分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变更批文,形式审查阶段出具的变更批文同时作废。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上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事项

(一)审批层级

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经各自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变更申请。

(二)申请材料清单

1.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善后工作安排方案(包含如何安置在校培训学员、退还已缴费未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结清教职员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5.《德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关于终止办学后学校财产处置情况结果报告》;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同意其设立的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告知终止所需的相关条件与要求。

3.承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告知事项准备提交申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4.审批。市或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出具终止办学批文,并收回许可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公章销毁凭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