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三)《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
(四)《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
二、申请条件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资料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向创业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
准备申报资料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网上办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可通过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119.6.84.89/)选择“单位业务”-“单位税费减免”模块进行申请。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8:00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德阳市:0838-250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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